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國土功能分區、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設情形,與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災害潛勢情形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土地使用應配合事項,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並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提升防災韌性。
根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就都市的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和災害潛勢情形進行規劃和檢討,並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包括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這些規劃和調整的目的是提高都市的抗災能力和防災設施,以減少災害對居民和土地的損害。 舉個範例來說,在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中,如果災害歷史表明某個地區常常發生洪水,則相應的規劃和調整可能包括在該地區建設蓄洪設施或調整該地區的土地使用分區,以減少洪水災害的風險。這些規劃和調整的具體內容將根據目標地區的特定需求和情況而定,並且需要在檢討中得到相關利害關係人的參與和意見反饋,以確保檢討的結果符合公眾利益和社區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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