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國土功能分區、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設情形,與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災害潛勢情形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土地使用應配合事項,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並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提升防災韌性。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國土功能分區、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設情形,與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災害潛勢情形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土地使用應配合事項,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並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提升防災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