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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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建築物或設施得於禁建期間,申請特許興建: 一、因軍事需要興建之工程設施。 二、為避免或搶救重大災害興建之工程設施。 三、因重大災害重建安置需要興建之建築物。 四、生產、教育、文化、交通事業之建築物。 五、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建設計畫興建之重大設施。 六、為增進當地公共福利興建之公共設施。 七、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興建之工程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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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辦法第2條,下列建築物或設施得於禁建期間申請特許興建: 1. 因軍事需要興建之工程設施。 2. 為避免或搶救重大災害興建之工程設施。 3. 因重大災害重建安置需要興建之建築物。 4. 生產、教育、文化、交通事業之建築物。 5. 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建設計畫興建之重大設施。 6. 為增進當地公共福利興建之公共設施。 7. 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興建之工程設施。 根據"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在依都市計畫法擴大都市計畫時,可以在計畫地區範圍內禁止一切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禁建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然而,根據"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辦法"第2條的規定,列舉了幾種特定情況下,可以在禁建期間申請特許興建。這些情況包括因軍事需要、重大災害、重建安置、生產、教育、文化、交通事業、國家建設計畫及當地公共福利等特殊需求。因此,如果符合這些特定情況,建築物或設施可以在禁建期間進行特許興建。可參見司法院釋字第490號解釋。 (資料來源:經濟部國土測繪中心-法規查詢系統)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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