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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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計畫部分經核定發布實施後,應於原計畫圖上以斜斑線標示之。並註明核定變更機關、日期及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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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10條的規定,如果有部分計畫經核定並發布實施後需要進行變更,就應該在原計畫圖上以斜斑線的方式標示出來,同時也需要註明核定變更的機關、日期和文號。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內政部都市計畫局所發布的《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10條中的斜斑線標示和註明核定變更的要求是為了保持計畫圖的完整性和清晰度,確保變更的內容能夠被明確辨識。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確保計畫圖的準確性和可讀性,讓相關利害關係人能夠清楚了解計畫變更的內容和相關機關的審定過程。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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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