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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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定計畫禁建書圖之編製依左列規定: 一、都市計畫禁建圖之比例尺最低程序以能清楚表明禁建地區界線為原則。 二、擴大或變更都市計畫禁建圖之比例尺應與原都市計畫之比例尺一致。三、都市計畫禁建說明書內容應包含左列各項: (一) 禁建地區所屬縣市鄉鎮。 (二) 禁建地區範圍及面積。 (三) 禁建理由。 (四) 禁建期限。 (五) 禁建法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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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16條規定了擬定計畫禁建書圖的編製規定。根據該條規定,編製都市計畫禁建圖時應遵循以下原則:一、禁建圖的比例尺應該能夠清楚表明禁建地區的界線。二、如果擴大或變更都市計畫禁建圖,比例尺應與原都市計畫的比例尺保持一致。三、都市計畫禁建說明書的內容應該包括以下項目:(一)禁建地區所屬的縣市鄉鎮。(二)禁建地區的範圍和面積。(三)禁建的理由。(四)禁建的期限。(五)禁建的法令依據。 參考資料: 1. 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21) 2. 都市計畫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01)
- 都市計畫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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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