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擬定計畫禁建書圖之編製依左列規定: 一、都市計畫禁建圖之比例尺最低程序以能清楚表明禁建地區界線為原則。 二、擴大或變更都市計畫禁建圖之比例尺應與原都市計畫之比例尺一致。三、都市計畫禁建說明書內容應包含左列各項: (一) 禁建地區所屬縣市鄉鎮。 (二) 禁建地區範圍及面積。 (三) 禁建理由。 (四) 禁建期限。 (五) 禁建法令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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