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變更都市計畫時其書圖之編製依左列規定: 一、變更都市計畫圖之比例尺應與原計畫圖比例尺同。 二、變更都部分應於變更計畫圖上以斜斑線標示之。 三、變更都市計畫書應詳細說明變更內容及變更理由、法令依據。 四、擬定細部計畫須配合變更主要計畫時,其名稱應予加註「擬定○○細部計畫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並應另行繪圖標示主要計畫變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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