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細部計畫圖之編製,依左列規定: 一、細部計畫圖之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二、細部計畫圖至少應表明左各項: (一) 主要計畫已決定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各項公共設施。 (二) 道路系統。 1 主要計畫所定之主要及次要道路。 2 出入道路。 3 人行步道。 (三) 細部計畫內增設之小型公共設施: 1 公園綠地 (兒童遊樂遊憩場) 。 2 市場。 3 其他地區性之公共設施。 (四) 其他實質發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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