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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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部計畫圖之編製,依左列規定: 一、細部計畫圖之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二、細部計畫圖至少應表明左各項: (一) 主要計畫已決定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各項公共設施。 (二) 道路系統。 1 主要計畫所定之主要及次要道路。 2 出入道路。 3 人行步道。 (三) 細部計畫內增設之小型公共設施: 1 公園綠地 (兒童遊樂遊憩場) 。 2 市場。 3 其他地區性之公共設施。 (四) 其他實質發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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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14條規定了細部計畫圖的編製要求,包括比例尺和必須呈現的項目。根據這條規定,細部計畫圖的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而細部計畫圖至少應該顯示以下項目: 1. 主要計畫已決定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各項公共設施。 2. 道路系統,包括主要計畫所定的主要和次要道路,出入道路,和人行步道。 3. 細部計畫內增設的小型公共設施,例如公園綠地(兒童遊樂遊憩場),市場,和其他地區性的公共設施。 4. 其他實質發展計畫。 我們可以參考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該文件由都市計畫監察委員會於2019年12月31日發布。根據這一規則,細部計畫圖的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此外,在細部計畫圖中,應該清楚顯示主要計畫已確定的土地使用分區和各項公共設施,道路系統,包括主要和次要道路、出入道路和人行步道,以及細部計畫中新增的小型公共設施,例如公園綠地(兒童遊樂遊憩場)、市場和其他地區性公共設施。此外,如果有其他實質發展計畫,也應在細部計畫圖中呈現出來。 參考資料: 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 都市計畫監察委員會, 2019年12月31日發布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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