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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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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妨礙或規避第七十五條之檢查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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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法第81條,對於無正當理由拒絕、妨礙或規避第75條之檢查的實施者,將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可依次數進行處罰。依據這項法規,以下是一個可能的範例:如果一個房地產開發商在進行都市更新計劃時拒絕接受來自都市更新局的檢查,並且沒有正當理由,則他可能會被處以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立法沿革 1

(1071228 全文修正)

實施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妨礙或規避第七十五條之檢查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並配合相關條文條次變更,修正所引條次。

(1071228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並配合相關條文條次變更,修正所引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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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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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條例第 81 條規定:「實施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妨礙或規避第七十五條之檢查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條例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都市更新條例第 8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