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妨礙或規避第七十五條之檢查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
根據都市更新法第81條,對於無正當理由拒絕、妨礙或規避第75條之檢查的實施者,將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可依次數進行處罰。依據這項法規,以下是一個可能的範例:如果一個房地產開發商在進行都市更新計劃時拒絕接受來自都市更新局的檢查,並且沒有正當理由,則他可能會被處以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實施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妨礙或規避第七十五條之檢查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並配合相關條文條次變更,修正所引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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