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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第 8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不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或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恢復原狀措施,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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