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或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恢復原狀措施,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80條,如果在都市更新過程中,不依照第四十二條第三項或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拒絕進行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則會被處以罰鍰,罰款金額在新台幣六萬元至三十萬元之間。同時,主管機關也有權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的措施,相關費用將由土地或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根據最新的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資料,以下是一個與該條例有關的範例: 例如,一個城市計劃了某個土地區域進行更新,但其中一座建築物的所有人不配合進行拆除或改建,並且未繳納相應的罰鍰。在這種情況下,主管機關可以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該建築物,甚至進行強制拆除,以恢復原狀。而如果最終負責人仍然不配合,將會受到連續罰款的處罰。最後,這些罰款費用會由土地或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以上是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80條的解釋和相關資料所得出的解答。
不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或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恢復原狀措施,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並配合相關條文條次變更,修正所引條次。
條次變更,並配合相關條文條次變更,修正所引條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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