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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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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者違反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銷售;不停止其行為者,得按次處罰至停止為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都市更新條例》第79條規定,對於實施者違反第55條第3項之規定者,將處以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止銷售。如果實施者不停止該行為,可以按次處罰,直到停止為止。 根據資料中的描述,法律這條規定針對違反都市更新條例第55條第3項之規定的實施者進行處罰,施以罰鍰以及要求其停止銷售。如果實施者不停止該行為,可以按次處罰,直到實施者停止為止。然而,資料中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或者其他相關資訊。因此,針對此法條的釋義和例子,我無法提供具體的回答。

立法沿革 1

(1071228 全文修正)

實施者違反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銷售;不停止其行為者,得按次處罰至停止為止。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立法例,明定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改良物未拆除或遷移完竣前,違法銷售之處罰。

(107122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立法例,明定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改良物未拆除或遷移完竣前,違法銷售之處罰。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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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條例第 79 條規定:「實施者違反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銷售;不停止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條例第 7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都市更新條例第 7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