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者違反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銷售;不停止其行為者,得按次處罰至停止為止。
《都市更新條例》第79條規定,對於實施者違反第55條第3項之規定者,將處以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停止銷售。如果實施者不停止該行為,可以按次處罰,直到停止為止。 根據資料中的描述,法律這條規定針對違反都市更新條例第55條第3項之規定的實施者進行處罰,施以罰鍰以及要求其停止銷售。如果實施者不停止該行為,可以按次處罰,直到實施者停止為止。然而,資料中並未提供具體的範例或者其他相關資訊。因此,針對此法條的釋義和例子,我無法提供具體的回答。
實施者違反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銷售;不停止其行為者,得按次處罰至停止為止。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立法例,明定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改良物未拆除或遷移完竣前,違法銷售之處罰。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立法例,明定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改良物未拆除或遷移完竣前,違法銷售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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