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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第 7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後六個月內,檢具竣工書圖、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更新成果報告,送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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