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後六個月內,檢具竣工書圖、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更新成果報告,送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78條的規定,實施者應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後的六個月內,提交竣工書圖、經會計師認證的財務報告以及更新成果報告給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這表示實施者在完成都市更新計畫之後,需要向相關主管機關提供相關文件以供審核和記錄。
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後六個月內,檢具竣工書圖、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更新成果報告,送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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