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 第 78 條
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後六個月內,檢具竣工書圖、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更新成果報告,送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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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78條的規定,實施者應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後的六個月內,提交竣工書圖、經會計師認證的財務報告以及更新成果報告給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這表示實施者在完成都市更新計畫之後,需要向相關主管機關提供相關文件以供審核和記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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