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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第 77 條

第十二條規定經公開評選委託之實施者,其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如有不法情事或重大瑕疵而對所有權人或權利關係人之權利顯有不利時,所有權人或權利關係人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請求依第七十五條予以檢查,並由該管主管機關視檢查情形依第七十六條為必要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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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77條的規定,當使用公開評選方式委託實施者進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若該實施者的行為存在不法情事或重大瑕疵,導致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關係人的權益受損時,這些權益人可以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檢查的要求。相關管轄機關會根據檢查的情形,按照第75條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至於具體的案例範例,需要參考法律文件或相關裁判書才能提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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