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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監督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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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第 7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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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前條之檢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應限期令其改善或勒令其停止營運並限期清理;必要時,並得派員監管、代管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理: 一、違反或擅自變更章程、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 二、業務廢弛。 三、事業及財務有嚴重缺失。
實施者不遵從前項命令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
撤銷
其更新
核
准,並得強制接管;其接管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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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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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更新地區之劃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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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政府主導都市更新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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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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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權利變換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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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獎助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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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監督及管理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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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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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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