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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第 7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之檢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或勒令其停止營運並限期清理;必要時,並得派員監管、代管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理: 一、違反或擅自變更章程、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 二、業務廢弛。 三、事業及財務有嚴重缺失。
  2. 實施者不遵從前項命令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更新准,並得強制接管;其接管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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