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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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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前條之檢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或勒令其停止營運並限期清理;必要時,並得派員監管、代管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理: 一、違反或擅自變更章程、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 二、業務廢弛。 三、事業及財務有嚴重缺失。
  2. 2.實施者不遵從前項命令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更新准,並得強制接管;其接管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76條,該條共有2項規定。第1項規定了以下情形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要求實施者進行改善或停止營運並限期清理,必要時甚至可以派員監管、代管或進行其他必要的處理措施: 一、違反或擅自變更章程、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 二、業務廢弛。 三、事業及財務有嚴重缺失。 第2項規定,如果實施者不遵從前項的命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權撤銷更新核准並進行強制接管,而關於接管的具體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訂定。 我的解答是基於對都市更新條例第76條本身的理解,並沒有具體的參考資料可提供。

立法沿革 1

(1071228 全文修正)

前條之檢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或勒令其停止營運並限期清理;必要時,並得派員監管、代管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理:   一、違反或擅自變更章程、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   二、業務廢弛。   三、事業及財務有嚴重缺失。   實施者不遵從前項命令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更新核准,並得強制接管;其接管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 名詞
(1071228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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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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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條例第 76 條規定:「前條之檢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改善或勒令其停止營運並限期清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條例第 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都市更新條例第 7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