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隨時或定期檢查實施者對該事業計畫之執行情形。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75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權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或定期檢查實施者對該計畫的執行情形。這意味著主管機關可以對實施者進行監督,以確保都市更新計畫按照要求進行。具體的檢查方法和執行情形的評估則需要參考具體的法規或相關指導文件來進行解釋和實施。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隨時或定期檢查實施者對該事業計畫之執行情形。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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