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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監督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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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第 7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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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者依
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
規定實施
都市更新
事業,應依
核
准之事業概要所表明之實施進度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逾期未報核者,核准之事業概要失其效力,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應通知更新單元內土地、合法建築物
所有權
人、他項權利人、囑託
限制登記
機關及
預告登記
請求權人
。
因故未能於前項期限內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之期間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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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更新地區之劃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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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政府主導都市更新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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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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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權利變換 §48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獎助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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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監督及管理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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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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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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