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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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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實施者依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應依准之事業概要所表明之實施進度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逾期未報核者,核准之事業概要失其效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更新單元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2. 2.因故未能於前項期限內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之期間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74條的規定: 1. 實施者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時,應依核准的事業概要所表明的實施進度進行。如果實施者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報核,核准的事業概要將失去效力。當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更新單元內的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以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2. 如果因為某些原因無法在前一項規定的期限內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可以申請展期,但每次展期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且最多只能展期兩次。 其中一個與參考資料相關的範例是,如果實施者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核准的事業概要將失去效力,如此一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必須通知更新單元內的相關人員和機關。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實施者能夠按時處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的程序,並保持透明和公平。

立法沿革 1

(1071228 全文修正)

實施者依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應依核准之事業概要所表明之實施進度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逾期未報核者,核准之事業概要失其效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更新單元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因故未能於前項期限內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之期間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訂報核之期限,由於個案之規模大小、產權複雜度、整合困難度不同,不宜通案於法規上訂定統一規定,應依個案事業概要核准之實施進度辦理並控管,保持個案執行彈性,爰修正第一項規定,實施者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實施進度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未於期間內報核者,核准之事業概要即失其效力,毋須再由主管機關公告撤銷。另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更新單元內之相關權利關係人。又考量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擬訂期限,已得依個案事業概要核准之實施進度辦理,且未能於期限內報核者,仍得依第二項規定申請展期,爰刪除原第一項但書規定,另配合相關條文條次變更,修正所引條次。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107122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訂報核之期限,由於個案之規模大小、產權複雜度、整合困難度不同,不宜通案於法規上訂定統一規定,應依個案事業概要核准之實施進度辦理並控管,保持個案執行彈性,爰修正第一項規定,實施者應依主管機關核准之實施進度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未於期間內報核者,核准之事業概要即失其效力,毋須再由主管機關公告撤銷。另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更新單元內之相關權利關係人。又考量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擬訂期限,已得依個案事業概要核准之實施進度辦理,且未能於期限內報核者,仍得依第二項規定申請展期,爰刪除原第一項但書規定,另配合相關條文條次變更,修正所引條次。   三、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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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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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條例第 74 條規定:「實施者依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應依核准之事業概要所表明之實施進度擬訂都市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條例第 7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都市更新條例第 7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