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54條,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後,可以公告禁止下列事項,但這不會影響權利變換的實施者,實施者不受此限制: 一、土地及建築物的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的改建、增建或新建,以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根據該條第2項,禁止的期限最長不能超過兩年。根據第3項,違反第1項規定的人,當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參考資料:都市更新條例 (最新修正:2017年12月19日) 範例:以一個都市更新計畫為例,當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核定權利變換計畫書後,根據第54條的規定公告禁止土地及建築物的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以及建築物的改建、增建或新建,這樣可以保障都市更新計畫的順利進行。如果有人違反這些規定,當地的主管機關可以依據法律要求他們將土地還原,拆除已建的建築物,或停止使用進行中的建築工程。 注意:以上僅為範例說明,實際的法律條文解釋和適用可能需要更具體的情境和相關法律解釋。
實施者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規定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自獲准之日起一年內,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逾期未報核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其更新核准。但不可歸責於實施者之事由而遲誤之期間,應予扣除。 因故未能於前項期限內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展期;展期之期間每次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後,公告禁止下列事項。但不影響權利變換之實施者,不在此限: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前項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