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55條,以下是對該條款的逐條釋義: 1. 依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建築執照,得以實施者名義為之,並免檢附土地、建物及他項權利證明文件。 這項條款指出,在權利變換計畫中,實施者可以代表申請建築執照,而不需要提供土地、建物或其他權利的文件。這是為了簡化程序,讓實施者能夠更方便地進行權利變換。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參與都市更新計畫並將土地變更為建築物,實施者可以代表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該建築物的建築執照,而不需要提供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 2. 都市更新事業依第十二條規定由主管機關或經同意之其他機關(構)自行實施,並經公開徵求提供資金及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且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載明權責分工及協助實施內容,於依前項規定申請建築執照時,得以該資金提供者與實施者名義共同為之,並免檢附前項權利證明文件。 根據這項條款,主管機關或經同意的其他機關可以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應該明確規定權責分工和協助實施的內容。在申請建築執照時,該資金提供者可以和實施者一同以其名義進行申請,並且不需要提供前一項權利證明文件。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銀行提供資金並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其名義可以和實施者一同申請建築執照,而不需要提供前一項的權利證明文件。 3. 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改良物未拆除或遷移完竣前,不得辦理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銷售。 這項條款指出,在權利變換範圍內,如果土地上的建築物還沒有完全拆除或遷移完成,則不能進行土地和建築物的銷售。這是為了確保在土地和建築物正式變更所有權之前,原有的土地改良物能夠先行處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塊土地正在進行都市更新計畫,計畫包括拆除原有建築物並建造新的建築物,則在原有建築物還沒有完全拆除或遷移完成之前,不能把土地和新建築物進行銷售。這樣可以確保土地改良物能夠適當地處理和轉移。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隨時或定期檢查實施者對該事業計畫之執行情形。
立法理由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情形與進度,影響更新地區權利人之權益至鉅,為保障其權益,並維持都市更新工作之順利推展,爰賦予地方主管機關擁有檢查之行政權及責任。
依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建築執照,得以實施者名義為之,並免檢附土地、建物及他項權利證明文件。 都市更新事業依第十二條規定由主管機關或經同意之其他機關(構)自行實施,並經公開徵求提供資金及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且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載明權責分工及協助實施內容,於依前項規定申請建築執照時,得以該資金提供者與實施者名義共同為之,並免檢附前項權利證明文件。 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改良物未拆除或遷移完竣前,不得辦理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銷售。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三、為增加主管機關或經同意之其他機關(構)依修正條文第十二條規定自行辦理都市更新案件,徵求民間業者提供資金並協助實施之誘因並協助其籌措經費,增訂第二項規定,政府自行實施之都市更新案,提供資金並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得與實施者併列為起造人申請建築執照,並免檢附第一項權利證明文件,以利政府主導都市更新之推動。 四、增訂第三項。
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情形與進度,影響更新地區權利人之權益至鉅,為保障其權益,並維持都市更新工作之順利推展,爰賦予地方主管機關擁有檢查之行政權及責任。
一、條次變更。 二、原條文未修正,列為第一項。 三、為增加主管機關或經同意之其他機關(構)依修正條文第十二條規定自行辦理都市更新案件,徵求民間業者提供資金並協助實施之誘因並協助其籌措經費,增訂第二項規定,政府自行實施之都市更新案,提供資金並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得與實施者併列為起造人申請建築執照,並免檢附第一項權利證明文件,以利政府主導都市更新之推動。 四、增訂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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