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 第 55 條
- 1.依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建築執照,得以實施者名義為之,並免檢附土地、建物及他項權利證明文件。
- 2.都市更新事業依第十二條規定由主管機關或經同意之其他機關(構)自行實施,並經公開徵求提供資金及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且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載明權責分工及協助實施內容,於依前項規定申請建築執照時,得以該資金提供者與實施者名義共同為之,並免檢附前項權利證明文件。
- 3.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改良物未拆除或遷移完竣前,不得辦理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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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55條,以下是對該條款的逐條釋義: 1. 依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建築執照,得以實施者名義為之,並免檢附土地、建物及他項權利證明文件。 這項條款指出,在權利變換計畫中,實施者可以代表申請建築執照,而不需要提供土地、建物或其他權利的文件。這是為了簡化程序,讓實施者能夠更方便地進行權利變換。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參與都市更新計畫並將土地變更為建築物,實施者可以代表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該建築物的建築執照,而不需要提供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 2. 都市更新事業依第十二條規定由主管機關或經同意之其他機關(構)自行實施,並經公開徵求提供資金及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且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載明權責分工及協助實施內容,於依前項規定申請建築執照時,得以該資金提供者與實施者名義共同為之,並免檢附前項權利證明文件。 根據這項條款,主管機關或經同意的其他機關可以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中,應該明確規定權責分工和協助實施的內容。在申請建築執照時,該資金提供者可以和實施者一同以其名義進行申請,並且不需要提供前一項權利證明文件。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銀行提供資金並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其名義可以和實施者一同申請建築執照,而不需要提供前一項的權利證明文件。 3. 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改良物未拆除或遷移完竣前,不得辦理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銷售。 這項條款指出,在權利變換範圍內,如果土地上的建築物還沒有完全拆除或遷移完成,則不能進行土地和建築物的銷售。這是為了確保在土地和建築物正式變更所有權之前,原有的土地改良物能夠先行處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塊土地正在進行都市更新計畫,計畫包括拆除原有建築物並建造新的建築物,則在原有建築物還沒有完全拆除或遷移完成之前,不能把土地和新建築物進行銷售。這樣可以確保土地改良物能夠適當地處理和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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