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五 章 權利變換
>
都市更新條例
第 5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依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建築執照,得以實施者名義為之,並免檢附土地、建物及他項權利證明文件。
都市更新
事業依
第十二條
規定由
主管機關
或經同意之其他機關(構)自行實施,並經公開徵求提供資金及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且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載明權責分工及協助實施內容,於依前項規定申請建築執照時,得以該資金提供者與實施者名義共同為之,並免檢附前項權利證明文件。
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
改良物
未拆除或遷移完竣前,不得辦理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銷售。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更新地區之劃定 §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政府主導都市更新 §1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 §22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權利變換 §48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獎助 §65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監督及管理 §74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罰則 §79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附則 §83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