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 第 56 條
權利變換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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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56條規定,權利變換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原有。這表示,權利變換後分配給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及建築物將被視為他們原有的財產。這條規定確保了土地所有權人在權利變換後繼續享有他們所擁有的財產的權益。作為一個範例,如果一位土地所有權人在權利變換後分配到了一塊土地,根據這條規定,這塊土地將被視為他原有的土地,他將繼續享有該土地的權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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