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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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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審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處理實施者與相關權利人有關爭議或審議復有關異議時,認有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諮商之必要者,於徵得實施者同意後,由其負擔技術性諮商之相關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當各級主管機關審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以及處理實施者與相關權利人之爭議或審議核復異議時,若認為有必要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進行技術性諮詢,則需要取得實施者的同意後,由實施者負擔相關的技術顧問費用。 作為舉例,可以參考最新的都市更新法及相關法規修訂正文以及執行細則、相關案例等法源資訊,以了解審議過程中是否存在爭議或需要進行技術諮詢的情況,並查明是否有實施者同意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進行技術性諮詢,以及技術顧問費用由誰負擔等相關細節。

  • 主管機關名詞
  • 都市更新名詞
  • 名詞
  • 異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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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審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處理實施者與相關權利人有關爭議或審議核復有關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