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管機關辦理審議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處理實施者與相關權利人有關爭議時,與案情有關之人民或團體代表得列席陳述意見。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當各級主管機關辦理審議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以及處理實施者與相關權利人有關爭議的時候,與案情有關的人民或團體代表可以列席並陳述意見。這意味著他們有權利在審議會上表達他們對案情的立場和意見。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都市更新計畫引起了土地所有權人的異議,他們可以參與主管機關的審議會議,並陳述他們對計畫的意見和立場。主管機關需要考慮他們的意見和立場,並在做出決策時予以考量。這樣可以確保該計畫的制定和執行能公正且充分地考慮到相關利害關係人的意見與利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