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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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的規定,當主管機關進行通知時,應連同已核准或核定之事業概要或計畫一同送達給更新單元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其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以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而這些相關資料可以以書面形式、光碟片或其他儲存裝置的方式來呈現。 舉例來說,若主管機關核定一個都市更新計畫並發給了相關的事業概要或計畫文件,根據第15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必須將這些文件以書面或者其他形式送達給更新單元內的相關方,如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其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以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 則
- 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業名詞
- 送達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限制登記名詞
- 預告登記名詞
- 請求權人名詞
- 都市更新條例 第 22 條條文
- 都市更新條例 第 3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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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