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的規定,當主管機關進行通知時,應連同已核准或核定之事業概要或計畫一同送達給更新單元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其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以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而這些相關資料可以以書面形式、光碟片或其他儲存裝置的方式來呈現。 舉例來說,若主管機關核定一個都市更新計畫並發給了相關的事業概要或計畫文件,根據第15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必須將這些文件以書面或者其他形式送達給更新單元內的相關方,如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其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以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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