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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都市更新條例 第 32 條

  1. 1.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由實施者擬訂,送由當地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其屬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七條第二項或第八條規定劃定或變更之更新地區辦理之都市更新事業,得逕送中央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並即公告三十日及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變更時,亦同。
  2. 2.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應舉辦公聽會,聽取民眾意見。
  3. 3.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訂或變更後,送各級主管機關審議前,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日,並舉辦公聽會;實施者已取得更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公開展覽期間得縮短為十五日。
  4. 4.前二項公開展覽、公聽會之日期及地點,應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並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電腦網站刊登公告文,並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意見,由各級主管機關予以參考審議。經各級主管機關審議修正者,免再公開展覽。
  5. 5.第七條規定劃定或變更之都市更新地區或採整建、維護方式辦理之更新單元,實施者已取得更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者,於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得免舉辦公開展覽及公聽會,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
  6. 6.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訂或變更後,與事業概要內容不同者,免再辦理事業概要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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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由實施者擬訂後,需經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通過核准後方能發布實施。如果是中央主管機關根據第七條第二項或第八條規定劃定或變更的更新地區的都市更新事業,則可以直接送交中央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后發布實施。在核定發布實施后,需要公告三十天并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的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如果需要變更的話,變更的程序也同樣進行。 根據法條的規定,擬訂或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必須舉辦公聽會,以便聽取民眾的意見。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或變更之后,需要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並舉辦公聽會。如果實施者已經取得更新單元內所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的同意,則公開展覽期間可以縮短為十五天。 法條還要求公開展覽和公聽會的日期和地點必須在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上公告,並在相關主管機關的官網上刊登公告。同時,需要通知更新單元範圍內的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任何人或團體在公開展覽期間內可以以書面方式向主管機關提出意見,主管機關會予以參考審議。如果經過主管機關的審議修正后,可以免除再次進行公開展覽的程序。 根據法條的規定,如果是根據第七條規定劃定或變更的都市更新地區或採整建、維護方式辦理的更新單元,實施者已經取得更新單元內所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的同意,則可以免除舉辦公開展覽和公聽會的程序。 最後根據法條的規定,如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或變更后與事業概要內容不同,則可以免除再次辦理事業概要的變更程序。 以上解釋均根據《都市更新條例》及其相關施行細則進行,內容與資料相關度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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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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