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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第 31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推動都市更新相關業務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得設置都市更新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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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1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為推動都市更新相關業務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可以設置都市更新基金。這些基金可以來源於政府預算撥款、都市更新事業所得、提供給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的準公共設施創收、土地交易稅、土地增值稅、建築容積獎勵金額、土地徵收補償款、土地資本利得、土地使用権交易手續費等款項。這些基金的用途包括支援都市更新事業或都市更新相關業務,例如提供資金補助、獎勵、借款、保證、擔保等方式。此外,都市更新基金的管理與運用,還需要制定相關的規章。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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