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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
>
都市更新條例
第 3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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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
主管機關
應置專業人員專責辦理
都市更新
業務,並得設專責
法人
或機構,經主管機關委託或同意,協助推動都市更新業務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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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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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更新地區之劃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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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政府主導都市更新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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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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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權利變換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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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獎助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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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監督及管理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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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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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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