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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主管機關應置專業人員專責辦理都市更新業務,並得設專責法人或機構,經主管機關委託或同意,協助推動都市更新業務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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