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 第 30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置專業人員專責辦理都市更新業務,並得設專責法人或機構,經主管機關委託或同意,協助推動都市更新業務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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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0條的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在推動都市更新業務時應指派專業人員專責處理相關事務。此外,主管機關還可以成立專責法人或機構,以便在其委託或同意下協助推動都市更新業務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 例如,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的第15條為進行都市更新工作所需之專業及推動組織,其中規定市府得辦理都市更新業務之推動委託、法人或機構之遴聘,作為都市更新業務之推動及執行。這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30條的精神,可以作為都市更新業務的一個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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