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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第 29 條

  1. 1.各級主管機關為審議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處理實施者與相關權利人有關爭議,應分別遴聘(派)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構)代表,以合議制及公開方式辦理之,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2. 2.各級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辦理審議或處理爭議,必要時,並得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之諮商。
  3. 3.第一項審議會之職掌、組成、利益迴避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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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29條的規定: 1. 各級主管機關在審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以及處理實施者和相關權利人之爭議時,應該以合議制和公開方式進行,並遴聘(或派遣)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和相關機關代表參與。其中,專家學者和民間團體代表的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每一性別的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2. 各級主管機關在辦理審議或處理爭議時,若有需要,可以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提供技術性的諮詢。 3. 第一項審議會的職掌、組成、利益迴避等相關事項的辦法,是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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