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 第 28 條
都市更新會得依民法委任具有都市更新專門知識、經驗之機構,統籌辦理都市更新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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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28條規定,都市更新會得依民法委任具有都市更新專門知識、經驗之機構,統籌辦理都市更新業務。這意味著都市更新會可以委託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經驗的機構來負責辦理都市更新業務。該條規定沒有提供具體範例,但根據過去的案例和相關法規,這些機構可能包括都市更新專業顧問公司、建築師事務所、土地估價師事務所等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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