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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第 27 條

  1. 1.逾七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應組織都市更新會,訂定章程載明下列事項,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 一、都市更新會之名稱及辦公地點。 二、實施地區。 三、成員資格、幹部法定人數、任期、職責及選任方式等事項。 四、有關會務運作事項。 五、有關費用分擔、公告及通知方式等事項。 六、其他必要事項。
  2. 2.前項都市更新會應為法人;其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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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當有超過七人的土地和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決定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他們需要組織一個都市更新會,並提交章程以獲得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核准。這個章程必須包含以下事項: 1. 都市更新會的名稱和辦公地點。 2. 實施地區。 3. 會員資格、幹部的法定人數、任期、職責和選任方式等事項。 4. 有關會務運作的相關事項。 5. 有關費用分擔、公告和通知方式等事項。 6. 其他必要事項。 根據該條例第2項,這個都市更新會必須成立為法人,其設立、管理和解散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參考資料: 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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