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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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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辦理公告時,各級主管機關應將公告日期及地點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並張貼於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及各該主管機關設置之專門網頁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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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內容,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當各級主管機關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第4項或第32條第1項進行公告時,應將公告日期及地點刊登在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上三天,並張貼於當地村(里)辦公處的公告板及各主管機關的專門網頁上,以周知相關的內容。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讓公眾能夠及時且容易地獲取到公告的資訊,並且能夠對公告的內容進行相應的回應或行動。例如,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可以作為主要的宣傳渠道,讓公告的消息能夠被更多的人知曉。同時,在當地村(里)辦公處張貼公告板和各主管機關的專門網頁上也是為了方便公眾可以隨時查閱公告的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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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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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辦理公告時,各級主管機關應將公告日期及地點刊登當地政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