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內容,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核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案件時,應在受理收件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核,但特殊情況下最長可延長一次,但不得超過三個月。如果申請案件在審查中發現不符合規定,主管機關應詳細說明理由並駁回申請,如果可以補正的,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補正,並給予一定的期限。如果申請人在期限內未補正或經通知補正仍不符合規定,主管機關將駁回其申請。在審核期限內,應扣除申請人依補正通知辦理補正的時間。如果申請人對於審核結果有異議,可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的三十日內提請覆議,但僅限一次,逾期將不予受理。 根據最新的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107年4月30日修正),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相關資料如下: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法在受理收件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核,如果有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一次,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 - 如果申請案件在審查中被發現不符合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詳細說明理由並駁回申請,如果可以補正的,則應通知申請人補正,並給予一定的期限,屆期未補正或經通知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則駁回其申請(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2 項)。 - 審核期限應扣除申請人依補正通知辦理補正的時間(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3 項)。 - 如果申請人對於審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在接獲通知次日起的三十日內提請覆議,但只能提請一次,逾期不予受理(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4 項)。 這些規定是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的相關規定所制定的,旨在確保都市更新事業的申請能夠在合理的時間內得到審核,並提供適當的補正機會和申訴途徑,以確保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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