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者應於適當地點提供諮詢服務,並於專屬網頁、政府公報、電子媒體、平面媒體或會議以適當方式充分揭露更新相關資訊。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實施者應於適當地點提供諮詢服務,並且以適當的方式在專屬網頁、政府公報、電子媒體、平面媒體或會議上充分揭露相關的更新資訊。 這項法規要求實施者在適當的地點提供諮詢服務,以讓相關人士能夠瞭解和詢問有關都市更新的問題。此外,實施者還需要在專屬網頁、政府公報、電子媒體、平面媒體或會議上以適當的方式充分揭露更新相關的資訊。這些揭露的方式可以包括在網站上提供相關文件和FAQ、發布公告或新聞稿、舉辦公聽會或會議等。通過這些方式,實施者能夠向民眾公開透明地提供更新相關的資訊,以確保他們了解並參與該都市更新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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