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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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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者應於適當地點提供諮詢服務,並於專屬網頁、政府公報、電子媒體、平面媒體或會議以適當方式充分揭露更新相關資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實施者應於適當地點提供諮詢服務,並且以適當的方式在專屬網頁、政府公報、電子媒體、平面媒體或會議上充分揭露相關的更新資訊。 這項法規要求實施者在適當的地點提供諮詢服務,以讓相關人士能夠瞭解和詢問有關都市更新的問題。此外,實施者還需要在專屬網頁、政府公報、電子媒體、平面媒體或會議上以適當的方式充分揭露更新相關的資訊。這些揭露的方式可以包括在網站上提供相關文件和FAQ、發布公告或新聞稿、舉辦公聽會或會議等。通過這些方式,實施者能夠向民眾公開透明地提供更新相關的資訊,以確保他們了解並參與該都市更新計畫。

  • 揭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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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實施者應於適當地點提供諮詢服務,並於專屬網頁、政府公報、電子媒體、平面媒體或會議以適當方式充分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