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的規定,可以得知以下內容: 1. 各級主管機關在進行公開展覽時,應該在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刊登展覽的日期和地點,並且在當地村(里)辦公處的公告牌和主管機關的專門網頁上公告展覽的相關資訊。 參考資料: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 2. 在公開展覽的通知中,應該附上計畫草案及相關資訊,並且可以使用書面、光碟片或其他裝置儲存通知的內容。 參考資料: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第2項。 3. 如果人民或團體在公開展覽期間內提出書面意見,則以意見書送達或郵戳日期為準。 參考資料: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第3項。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都市更新計畫進行公開展覽,主管機關應該在當地政府公報和網頁上公告展覽的時間和地點,並且在當地村(里)辦公處的公告牌上張貼相關資訊。在展覽的通知中,主管機關應該附上計畫草案及相關資訊,這些資訊可以使用書面、光碟片或其他裝置儲存。如果公民或團體在展覽期間內提出書面意見,則以意見書送達或郵戳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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