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在受理實施者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後,需要在收件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審核。但若有特殊情況,可以延長審核期限一次,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申請案件在審查時不符合規定,主管機關應詳細說明理由並駁回申請;若可以進行補正,則應通知申請人詳細列舉需要補正的事項,並限期進行補正,若申請人在期限內未進行補正或經通知補正後仍未符合規定,主管機關將駁回申請。審核期限應扣除實施者進行補正及修正計畫的時間。如果實施者對於審核結果有異議,他們可以在收到通知的翌日起三十天內提出覆議,但僅限一次,逾期將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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