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所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擬訂或變更,僅涉及主要計畫局部性之修正不違背其原規劃意旨者,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除八公尺以下計畫道路外,其他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總面積不減少者。 二、各種土地使用分區之面積不增加,且不影響其原有機能者。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規定,如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擬訂或變更只是涉及主要計畫局部性的修正且不違背原始規劃意旨,則應符合以下情況: 一、除了八公尺以下的計畫道路外,其他各項公共設施用地的總面積不得減少。 二、各種土地使用分區的面積不得增加,且不得影響原有功能。 參考資料: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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