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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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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所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擬訂或變更,僅涉及主要計畫局部性之修正不違背其原規劃意旨者,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除八公尺以下計畫道路外,其他各項公共設施用地之總面積不減少者。 二、各種土地使用分區之面積不增加,且不影響其原有機能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規定,如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擬訂或變更只是涉及主要計畫局部性的修正且不違背原始規劃意旨,則應符合以下情況: 一、除了八公尺以下的計畫道路外,其他各項公共設施用地的總面積不得減少。 二、各種土地使用分區的面積不得增加,且不得影響原有功能。 參考資料: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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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所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擬訂或變更,僅涉及主要計畫局部性之修正不違背其原規劃意旨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