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所稱據以推動更新工作,指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都市計畫樁測定、地籍分割測量、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與建築執照核發及其他相關工作;所稱相關都市計畫再配合辦理擬定或變更,指都市計畫應依據已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擬定或變更。
根据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该条款解释了本法规中的一些术语。根据该条款的规定,推动更新工作是指依据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进行都市計畫樁測定、地籍分割測量、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與建築執照核發等相关工作。而相關都市計畫再配合辦理擬定或變更,则指都市計畫应根据已核定发布实施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进行擬定或變更。根据这些条款的规定,都市更新的相关工作需要根据事業計畫进行推动和配合。 參考來源:1.《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行政院公報,10.03.2020,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OpenFront/detail.do?metaid=133865 2. 都市更新條例(財團法人都市再生學會 版本日期:10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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