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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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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擬訂或變更,涉及都市計畫之主要計畫變更者,應於依法變更主要計畫後,依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其僅涉及主要計畫局部性之修正,不違背其原規劃意旨者,或僅涉及細部計畫之擬定、變更者,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得先行依第三十二條規定程序發布實施,據以推動更新工作,相關都市計畫再配合辦理擬定或變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5條,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涉及到主要計畫的變更時,必須先依法變更主要計畫,然後再按照第32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如果只是局部性的修正或者只涉及細部計畫的擬定或變更,且不違背原有計畫的規劃意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可以先行依照第32條的程序發布實施,並且可以根據該計畫來推動更新工作,相關的都市計畫則可以在之後進行擬定或變更。 以最新的資料為例,根據2010年修正後的《都市更新條例》,第35條規定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擬訂或變更與都市計畫之關聯。根據此條規定,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涉及到主要計畫的變更,則必須先經過依法變更主要計畫的程序後,再按照第32條中的規定進行處理。而如果只是涉及到主要計畫的局部性修正,且不違背原規劃目的,或者只是涉及到細部計畫的擬定或變更,則可以先依照第32條的程序發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並且可以根據該計畫來推進更新工作,相關的都市計畫則可以在之後進行擬定或變更。

立法沿革 2

(0871022 制定)

權利變換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原有。

立法理由按權利變換可視為市地重劃之立體化,爰參照平均地權條例地六十二條有關市地重劃之立法例,明定權利變換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視為其原有。

(1071228 全文修正)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擬訂或變更,涉及都市計畫之主要計畫變更者,應於依法變更主要計畫後,依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其僅涉及主要計畫局部性之修正,不違背其原規劃意旨者,或僅涉及細部計畫之擬定、變更者,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得先行依第三十二條規定程序發布實施,據以推動更新工作,相關都市計畫再配合辦理擬定或變更。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並配合相關條文條次變更,修正所引條次,另酌作文字修正。

(0871022 制定)

按權利變換可視為市地重劃之立體化,爰參照平均地權條例地六十二條有關市地重劃之立法例,明定權利變換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視為其原有。

(1071228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並配合相關條文條次變更,修正所引條次,另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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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條例第 35 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擬訂或變更,涉及都市計畫之主要計畫變更者,應於依法變更主要計畫後,依第三十二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條例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都市更新條例第 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