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 第 34 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變更,得採下列簡化作業程序辦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辦理變更者,免依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公聽會及公開展覽: (一)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經更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 (二)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本文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無第六十條之情形,且經更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 (三)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但書後段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經更新單元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辦理變更者,免依第三十二條規定舉辦公聽會、公開展覽及審議: (一)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實施者之變更,於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徵求同意,並經原實施者與新實施者辦理公證。 (二)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至第十五款、第十八款、第二十款及第二十一款所定事項之變更,經更新單元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但第十三款之變更以不減損其他受拆遷安置戶之權益為限。 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所定事項之變更,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原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或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應敘明事項之變更,免依第三十二條規定舉辦公聽會、公開展覽及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徵求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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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4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變更可以採取簡化作業程序辦理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一、如果是根據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進行整建或維護方式的處理,並且已經獲得更新單元內所有私有土地和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的同意,則可以免除舉辦公聽會和公開展覽的規定。 二、如果是根據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本文的權利變換方式進行,並且沒有達到第六十條所述的情形,同時也已獲得更新單元內所有私有土地和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的同意,則可以免除舉辦公聽會、公開展覽和審議的規定。 三、如果是根據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但書後段的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進行,並且已經獲得更新單元內所有土地和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的同意,則可以免除舉辦公聽會、公開展覽和審議的規定。 另外,如果是根據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的實施者變更,並且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徵求同意,並且已經經過原實施者和新實施者辦理公證,則可以免除舉辦公聽會、公開展覽和審議的規定。 此外,根據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至第十五款、第十八款、第二十款和第二十一款所定的事項的變更,如果已經獲得更新單元內所有土地和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的同意,則可以免除舉辦公聽會、公開展覽和審議的規定。不過,第十三款的變更必須保證不會損害其他受拆遷安置戶的權益。 最後,如果是根據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所定事項的變更,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會影響原核定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者是根據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應敘明事項的變更,則可以免除舉辦公聽會、公開展覽,以及根據第三十七條規定徵求同意的規定。 參考資料:都市更新條例(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公布)、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中華民國106年2月28日行政院令第1060000978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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