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變更,得採下列簡化作業程序辦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辦理變更者,免依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公聽會及公開展覽: (一)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經更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 (二)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本文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無第六十條之情形,且經更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 (三)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但書後段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經更新單元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辦理變更者,免依第三十二條規定舉辦公聽會、公開展覽及審議: (一)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實施者之變更,於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徵求同意,並經原實施者與新實施者辦理公證。 (二)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至第十五款、第十八款、第二十款及第二十一款所定事項之變更,經更新單元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但第十三款之變更以不減損其他受拆遷安置戶之權益為限。 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所定事項之變更,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原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或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應敘明事項之變更,免依第三十二條規定舉辦公聽會、公開展覽及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徵求同意。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4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的變更可以採取簡化作業程序辦理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一、如果是根據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進行整建或維護方式的處理,並且已經獲得更新單元內所有私有土地和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的同意,則可以免除舉辦公聽會和公開展覽的規定。 二、如果是根據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本文的權利變換方式進行,並且沒有達到第六十條所述的情形,同時也已獲得更新單元內所有私有土地和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的同意,則可以免除舉辦公聽會、公開展覽和審議的規定。 三、如果是根據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但書後段的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進行,並且已經獲得更新單元內所有土地和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的同意,則可以免除舉辦公聽會、公開展覽和審議的規定。 另外,如果是根據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的實施者變更,並且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徵求同意,並且已經經過原實施者和新實施者辦理公證,則可以免除舉辦公聽會、公開展覽和審議的規定。 此外,根據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至第十五款、第十八款、第二十款和第二十一款所定的事項的變更,如果已經獲得更新單元內所有土地和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的同意,則可以免除舉辦公聽會、公開展覽和審議的規定。不過,第十三款的變更必須保證不會損害其他受拆遷安置戶的權益。 最後,如果是根據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所定事項的變更,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會影響原核定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者是根據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應敘明事項的變更,則可以免除舉辦公聽會、公開展覽,以及根據第三十七條規定徵求同意的規定。 參考資料:都市更新條例(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公布)、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中華民國106年2月28日行政院令第1060000978號公布)。
依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建築執照,得以實施者名義為之,並免檢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明定依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建築執照時,得以實施者名義為之,並免檢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以利權力變換計畫之實施。
依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建築執照,得以實施者名義為之,並免檢附土地、建物及他項權利證明文件。
立法理由於後段增訂「建物及他項權利」規定。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變更,得採下列簡化作業程序辦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辦理變更者,免依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公聽會及公開展覽: (一)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經更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 (二)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本文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無第六十條之情形,且經更新單元內全體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 (三)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但書後段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經更新單元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辦理變更者,免依第三十二條規定舉辦公聽會、公開展覽及審議: (一)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實施者之變更,於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徵求同意,並經原實施者與新實施者辦理公證。 (二)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至第十五款、第十八款、第二十款及第二十一款所定事項之變更,經更新單元內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但第十三款之變更以不減損其他受拆遷安置戶之權益為限。 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所定事項之變更,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原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或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應敘明事項之變更,免依第三十二條規定舉辦公聽會、公開展覽及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徵求同意。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新增第一款各目,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變更,得按不同處理方式及取得同意之情形,採簡化作業程序辦理,以加速行政流程。 三、原第一款及第二款分別遞移至修正條文第二款及第三款,並配合相關條文條次及項次之變更,修正所引條次及項次,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考量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有關拆遷安置計畫、財務計畫、實施進度、權利變換之分配及選配原則、實施風險控管方案、維護管理及保固事項等事項之變更,雖涉及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權益,惟如已取得全體同意者,應無舉辦公聽會、公開展覽及審議之實益,爰修正原第一款第二目,納入得採簡化程序之適用範圍,以縮短辦理時程。惟如拆遷安置計畫之變更,涉有減損非所有權人之其他受拆遷安置戶之權益者,仍應依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規定程序辦理。 五、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敘明實施者為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之資本額、負責人、營業項目及實績之立意,主要在揭露報核當時實施者之資格條件,報核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既已徵求所有權人多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即確認實施者已取得都市更新案實施之地位,後續除非計畫之變動對於所有權人實質權益有減損時,才有重新取得同意之必要。考量都市更新實施過程冗長,所應揭露之項目難免發生變動,爰修正第三款增訂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敘明事項之變更,得採簡化程序,免舉辦公聽會、公開展覽及徵求同意,以利實務執行。
明定依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建築執照時,得以實施者名義為之,並免檢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以利權力變換計畫之實施。
於後段增訂「建物及他項權利」規定。
一、條次變更。 二、新增第一款各目,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變更,得按不同處理方式及取得同意之情形,採簡化作業程序辦理,以加速行政流程。 三、原第一款及第二款分別遞移至修正條文第二款及第三款,並配合相關條文條次及項次之變更,修正所引條次及項次,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考量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有關拆遷安置計畫、財務計畫、實施進度、權利變換之分配及選配原則、實施風險控管方案、維護管理及保固事項等事項之變更,雖涉及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權益,惟如已取得全體同意者,應無舉辦公聽會、公開展覽及審議之實益,爰修正原第一款第二目,納入得採簡化程序之適用範圍,以縮短辦理時程。惟如拆遷安置計畫之變更,涉有減損非所有權人之其他受拆遷安置戶之權益者,仍應依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規定程序辦理。 五、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敘明實施者為都市更新事業機構之資本額、負責人、營業項目及實績之立意,主要在揭露報核當時實施者之資格條件,報核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既已徵求所有權人多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定,即確認實施者已取得都市更新案實施之地位,後續除非計畫之變動對於所有權人實質權益有減損時,才有重新取得同意之必要。考量都市更新實施過程冗長,所應揭露之項目難免發生變動,爰修正第三款增訂修正條文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敘明事項之變更,得採簡化程序,免舉辦公聽會、公開展覽及徵求同意,以利實務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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