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 第 48 條
- 1.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時,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擬具權利變換計畫,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變更時,亦同。但必要時,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報核,得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一併辦理。
- 2.實施者為擬訂或變更權利變換計畫,須進入權利變換範圍內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實施調查或測量時,準用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 3.權利變換計畫應表明之事項及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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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48條的規定: 1. 在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時,實施者應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擬定權利變換計畫,並按照第32條和第33條的程序進行;在需要進行變更時,也同樣進行。然而,在必要時,權利變換計畫的擬定報核可以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一併辦理。 2. 實施者如需擬定或變更權利變換計畫,並且需要進入權利變換範圍內公共或私有土地或建築物進行調查或測量,則適用第41條的規定辦理。 3. 權利變換計畫應包含的事項以及權利變換的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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