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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時,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擬具權利變換計畫,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程序辦理;變更時,亦同。但必要時,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報,得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一併辦理。
  2. 實施者為擬訂或變更權利變換計畫,須進入權利變換範圍內公、私有土地或建築物實施調查或測量時,準用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3. 權利變換計畫應表明之事項及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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