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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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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變換計畫之變更,得採下列簡化作業程序辦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辦理變更者,免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公聽會、公開展覽、聽證及審議: (一)計畫內容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更正。 (二)參與分配人或實施者,其分配單元或停車位變動,經變動雙方同意。 (三)依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時之信託登記。 (四)權利變換期間辦理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及抵押權、典權、限制登記之塗銷。 (五)依地政機關地籍測量或建築物測量結果釐正圖冊。 (六)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實施者之變更,經原實施者與新實施者辦理公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辦理變更者,免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公聽會、公開展覽及聽證: (一)原參與分配人表明不願繼續參與分配,或原不願意參與分配者表明參與分配,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其他權利人之權益。 (二)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所定事項之變更,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原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 (三)有第一款各目情形所定事項之變更而涉及其他計畫內容變動,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原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都市更新條例第 49 條的規定,權利變換計畫的變更可以採取簡化作業程序辦理的情況包括: 一、計畫內容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更正。例如,如果在計畫中有被誤寫的內容或計算錯誤,就可以進行變更而不需要進行公聽會、公開展覽、聽證及審議的程序。 二、參與分配人或實施者的分配單元或停車位有變動,且經變動雙方同意。例如,如果參與分配人或實施者決定變動其分配單元或停車位,且得到變動雙方的同意,就可以進行變更而不需要進行公聽會、公開展覽及聽證的程序。 三、依照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辦理時之信託登記。例如,如果在辦理權利變換時有涉及到信託登記,就可以進行變更而不需要進行公聽會、公開展覽、聽證及審議的程序。 四、權利變換期間辦理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及抵押權、典權、限制登記之塗銷。例如,在權利變換期間辦理土地或建築物的移轉、分割、設定負擔、抵押權、典權或限制登記的塗銷,就可以進行變更而不需要進行公聽會、公開展覽、聽證及審議的程序。 五、根據地政機關地籍測量或建築物測量結果釐正圖冊。例如,根據地政機關進行的地籍測量或建築物測量結果,釐正圖冊時可以進行變更而不需要進行公聽會、公開展覽、聽證及審議的程序。 六、依照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實施者的變更經原實施者與新實施者辦理公證。例如,如果實施者的變更是根據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進行的,且經原實施者與新實施者辦理公證,就可以進行變更而不需要進行公聽會、公開展覽、聽證及審議的程序。 此外,根據第二項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辦理變更也可以免除公聽會、公開展覽及聽證的程序: 一、原參與分配人表明不願繼續參與分配,或原不願意參與分配者表明參與分配,且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其他權利人之權益。例:如果原參與分配人表示不願意繼續參與分配,或原本不願意參與分配的人表示願意參與分配,且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這不會影響其他權利人的權益,就可以進行變更而不需要進行公聽會、公開展覽及聽證的程序。 二、根據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的規定的變更,且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原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例:根據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的規定進行的變更,且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這不會影響原核定的權利變換計畫,就可以進行變更而不需要進行公聽會、公開展覽及聽證的程序。 三、有第一款各目情形所定事項的變更而涉及其他計畫內容變動,且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原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例:如果有第一款所定情形的變更涉及到其他計畫內容的變動,且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這不會影響原核定的權利變換計畫,就可以進行變更而不需要進行公聽會、公開展覽及聽證的程序。 以上解釋逐條釋義來自《都市更新法令全集 109-07-30 版》。

立法沿革 2

(0871022 制定)

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經主管機關劃定應實施都市更新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得按其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抵減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抵減之。   前項投資抵減,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公司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第一項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由財政部會商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經主管機關劃定應實施都市更新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時,其投資總額得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

(1071228 全文修正)

權利變換計畫之變更,得採下列簡化作業程序辦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辦理變更者,免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公聽會、公開展覽、聽證及審議:    (一)計畫內容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更正。    (二)參與分配人或實施者,其分配單元或停車位變動,經變動雙方同意。    (三)依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時之信託登記。    (四)權利變換期間辦理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及抵押權、典權、限制登記之塗銷。    (五)依地政機關地籍測量或建築物測量結果釐正圖冊。    (六)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實施者之變更,經原實施者與新實施者辦理公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辦理變更者,免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公聽會、公開展覽及聽證:    (一)原參與分配人表明不願繼續參與分配,或原不願意參與分配者表明參與分配,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其他權利人之權益。    (二)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所定事項之變更,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原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    (三)有第一款各目情形所定事項之變更而涉及其他計畫內容變動,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原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得簡化程序辦理變更之項目,涉及錯誤更正、圖冊釐正等,或業經變動雙方當事人同意、經認定不影響計畫、其他權利關係人之事項,與其他所有權人之權益無涉,無必要再徵求一定比率之同意及舉辦聽證,爰於第一款及第二款序文,增訂免徵求同意及舉行聽證之規定,另配合相關條文條次、項次變更,修正各款目所引條次、項次。   三、考量依第一款各目情形採簡化作業程序辦理之變更案,常連帶影響其他計畫內容之變動,如該變動之內容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原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應允許其得採簡化程序,始能達到簡化及加速都市更新流程之目的,爰依實務執行情形,於第二款增訂第三目規定。

(0871022 制定)

明定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經主管機關劃定應實施都市更新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時,其投資總額得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

(107122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得簡化程序辦理變更之項目,涉及錯誤更正、圖冊釐正等,或業經變動雙方當事人同意、經認定不影響計畫、其他權利關係人之事項,與其他所有權人之權益無涉,無必要再徵求一定比率之同意及舉辦聽證,爰於第一款及第二款序文,增訂免徵求同意及舉行聽證之規定,另配合相關條文條次、項次變更,修正各款目所引條次、項次。   三、考量依第一款各目情形採簡化作業程序辦理之變更案,常連帶影響其他計畫內容之變動,如該變動之內容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原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應允許其得採簡化程序,始能達到簡化及加速都市更新流程之目的,爰依實務執行情形,於第二款增訂第三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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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條例第 49 條規定:「權利變換計畫之變更,得採下列簡化作業程序辦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辦理變更者,免依第三十二條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條例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都市更新條例第 4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