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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都市更新條例 第 49 條

權利變換計畫之變更,得採下列簡化作業程序辦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辦理變更者,免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公聽會、公開展覽、聽證及審議: (一)計畫內容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更正。 (二)參與分配人或實施者,其分配單元或停車位變動,經變動雙方同意。 (三)依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時之信託登記。 (四)權利變換期間辦理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及抵押權、典權、限制登記之塗銷。 (五)依地政機關地籍測量或建築物測量結果釐正圖冊。 (六)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實施者之變更,經原實施者與新實施者辦理公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辦理變更者,免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公聽會、公開展覽及聽證: (一)原參與分配人表明不願繼續參與分配,或原不願意參與分配者表明參與分配,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其他權利人之權益。 (二)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所定事項之變更,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原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 (三)有第一款各目情形所定事項之變更而涉及其他計畫內容變動,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原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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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都市更新條例第 49 條的規定,權利變換計畫的變更可以採取簡化作業程序辦理的情況包括: 一、計畫內容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更正。例如,如果在計畫中有被誤寫的內容或計算錯誤,就可以進行變更而不需要進行公聽會、公開展覽、聽證及審議的程序。 二、參與分配人或實施者的分配單元或停車位有變動,且經變動雙方同意。例如,如果參與分配人或實施者決定變動其分配單元或停車位,且得到變動雙方的同意,就可以進行變更而不需要進行公聽會、公開展覽及聽證的程序。 三、依照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辦理時之信託登記。例如,如果在辦理權利變換時有涉及到信託登記,就可以進行變更而不需要進行公聽會、公開展覽、聽證及審議的程序。 四、權利變換期間辦理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及抵押權、典權、限制登記之塗銷。例如,在權利變換期間辦理土地或建築物的移轉、分割、設定負擔、抵押權、典權或限制登記的塗銷,就可以進行變更而不需要進行公聽會、公開展覽、聽證及審議的程序。 五、根據地政機關地籍測量或建築物測量結果釐正圖冊。例如,根據地政機關進行的地籍測量或建築物測量結果,釐正圖冊時可以進行變更而不需要進行公聽會、公開展覽、聽證及審議的程序。 六、依照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實施者的變更經原實施者與新實施者辦理公證。例如,如果實施者的變更是根據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的規定進行的,且經原實施者與新實施者辦理公證,就可以進行變更而不需要進行公聽會、公開展覽、聽證及審議的程序。 此外,根據第二項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辦理變更也可以免除公聽會、公開展覽及聽證的程序: 一、原參與分配人表明不願繼續參與分配,或原不願意參與分配者表明參與分配,且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其他權利人之權益。例:如果原參與分配人表示不願意繼續參與分配,或原本不願意參與分配的人表示願意參與分配,且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這不會影響其他權利人的權益,就可以進行變更而不需要進行公聽會、公開展覽及聽證的程序。 二、根據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的規定的變更,且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原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例:根據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的規定進行的變更,且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這不會影響原核定的權利變換計畫,就可以進行變更而不需要進行公聽會、公開展覽及聽證的程序。 三、有第一款各目情形所定事項的變更而涉及其他計畫內容變動,且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原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例:如果有第一款所定情形的變更涉及到其他計畫內容的變動,且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這不會影響原核定的權利變換計畫,就可以進行變更而不需要進行公聽會、公開展覽及聽證的程序。 以上解釋逐條釋義來自《都市更新法令全集 109-07-30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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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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