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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都市更新條例 第 50 條

  1. 1.權利變換前各宗土地、更新後土地、建築物及權利變換範圍內其他土地於評價基準日之權利價值,由實施者委任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
  2. 2.前項估價者由實施者與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指定;無法共同指定時,由實施者指定一家,其餘二家由實施者自各級主管機關建議名單中,以公開、隨機方式選任之。
  3. 3.各級主管機關審議權利變換計畫認有必要時,得就實施者所提估價報告書委任其他專業估價者或專業團體提複意見,送各級主管機關參考審議。
  4. 4.第二項之名單,由各級主管機關會商相關職業團體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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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50條的內容,以下是對該條的逐條解釋: 1. 權利變換前各宗土地、更新後土地、建築物及權利變換範圍內其他土地於評價基準日之權利價值,由實施者委任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 根據此條,都市更新計畫中的土地、建築物以及相關土地的權利價值應由實施者委任三家以上的專業估價者進行查估。這意味著評定權利價值的工作需要由具有專業知識和經驗的估價師進行。 2. 前項估價者由實施者與土地所有權人共同指定;無法共同指定時,由實施者指定一家,其餘二家由實施者自各級主管機關建議名單中,以公開、隨機方式選任之。 根據此款,估價師的指定應由實施者和土地所有權人共同進行。如果無法達成共識,則實施者可以指定一家估價師,其他兩家則由實施者從各級主管機關建議名單中以公開、隨機的方式選任。 3. 各級主管機關審議權利變換計畫認有必要時,得就實施者所提估價報告書委任其他專業估價者或專業團體提複核意見,送各級主管機關參考審議。 根據此條,當各級主管機關審議權利變換計畫時,如果認為有必要,可以委任其他專業估價者或專業團體對實施者所提供的估價報告書進行複核,並將其意見提交給各級主管機關作參考。 4. 第二項之名單,由各級主管機關會商相關職業團體建議之。 根據此款,第二項中提到的估價師名單應由各級主管機關與相關職業團體進行協商並提出建議。 參考資料: - 《都市更新條例》 - 行政院營建署網站: [https://www.cpami.gov.tw/cht/](https://www.cpami.gov.tw/cht/)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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