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當公有土地及建築物以信託方式進行都市更新時,相關管理機關需要與信託機構簽訂信託契約,並在該契約中載明以下事項: 1. 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的姓名和住所。 2. 信託財產的種類、名稱、數量和權利範圍。 3. 信託的目的。 4. 信託關係的存續期限。 5. 信託證明文件。 6. 信託財產的移轉和登記。 7. 信託財產的經營管理和運用方式。 8. 信託機構財源籌措方式。 9. 各項費用的支付方式。 10. 信託收益的收取方式。 11. 信託報酬的支付方式。 12. 信託機構的責任。 13. 信託事務的查核方式。 14. 修繕準備和償還債務準備的提撥。 15. 信託契約變更、解除及終止的事由。 16. 信託關係消滅後信託財產的交付和債務的清償。 17. 其他事項。 這些事項在信託契約中的載明將有助於確定信託關係的權利義務以及相關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方式。該條也暗示了信託契約應由相關職權機關與信託機構共同溝通並達成一致,以確保信託事務的順利進行。依據最新的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相關資料,沒有特定的範例可以舉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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