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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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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更新期間,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發布實施後,都市更新事業實際施工期間;所定土地無法使用,以重建或整建方式實施更新者為限。
  2. 2.前項更新期間及土地無法使用,由實施者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後,轉送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辦理地價稅之減免。
  3. 3.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所定未依計畫進度完成更新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後,送請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課徵地價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其中包含以下內容: 1. 該條第一項第一款解釋了「更新期間」的定義,指的是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際施工期間內,土地無法使用並進行重建或整建的情況。 2. 根據條文第二項規定,實施者可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更新期間和土地無法使用的情況,以便轉交給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辦理地價稅的減免。 3. 條文第三項解釋了特殊情況下的情況,即未按照計畫進度完成更新且這是可以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的情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認定此事實,並將其送交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徵收地價稅。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得出以下一個具體的範例:如果某個都市更新計畫在實施過程中遇到了困難,導致無法按原計劃進行施工,而這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對該情況進行認定,並將相關資料交給主管稅捐稽徵機關進行相應的地價稅徵收。

  • 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都市更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地價稅名詞
  • 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條文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都市更新條例67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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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31 條規定:「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更新期間,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發布實施後,都市更新事業實際施工期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