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其中包含以下內容: 1. 該條第一項第一款解釋了「更新期間」的定義,指的是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際施工期間內,土地無法使用並進行重建或整建的情況。 2. 根據條文第二項規定,實施者可以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更新期間和土地無法使用的情況,以便轉交給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辦理地價稅的減免。 3. 條文第三項解釋了特殊情況下的情況,即未按照計畫進度完成更新且這是可以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的情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認定此事實,並將其送交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徵收地價稅。 根據以上資料,可以得出以下一個具體的範例:如果某個都市更新計畫在實施過程中遇到了困難,導致無法按原計劃進行施工,而這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以對該情況進行認定,並將相關資料交給主管稅捐稽徵機關進行相應的地價稅徵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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