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更新後地價稅之減徵,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認定之更新期間截止日之次年起,二年內地價稅之減徵;所定更新後房屋稅之減徵,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認定之更新期間截止日之次月起,二年內房屋稅之減徵。
根据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更新後地價稅和房屋稅的減徵規定如下: 1. 更新後地價稅的減徵: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根據前一條規定第二項所確定的更新期間截止日之次年起,減免地價稅,減免期限為二年。 2. 更新後房屋稅的減徵: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根據前一條規定第二項所確定的更新期間截止日之次月起,減免房屋稅,減免期限為二年。 在這段文字中,並未提及具體的參考資料或範例有關於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的內容。因此,可以得出結論——本條未提供關於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32條的參考資料或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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