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單元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減免稅捐時,應由實施者列冊,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辦理;減免原因消滅時,亦同。但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有減免原因消滅之情形,不在此限。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33條,當更新單元內的土地和建築物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第一項的減免稅捐條件時,實施者應該將相關證明文件列冊,並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減免稅捐。同樣地,當減免的原因消失時,也要以同樣的程序辦理。但是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第一項第三款的規定,如果減免的原因消失,則不受此限制。 相關範例:如果某個更新單元的土地和建築物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的條款,並享受減免稅捐的待遇,實施者應該將相關證明文件列冊,並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減免稅捐。如果在之後,減免的原因消失,則實施者無需再向稽徵機關重新申請,仍可繼續享受減免稅捐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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