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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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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不動產投資開發專業公司,係指經營下列業務之一之公司: 一、都市更新業務。 二、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務。 三、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務。 四、特定專用區開發業務。 五、投資興建公共建設業務。 六、新市鎮或新社區開發業務。 七、區段徵收市地重劃代辦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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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的規定,不動產投資開發專業公司是指從事以下業務之一的公司: 1. 都市更新業務。 2. 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務。 3. 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務。 4. 特定專用區開發業務。 5. 投資興建公共建設業務。 6. 新市鎮或新社區開發業務。 7. 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代辦業務。 這些業務都屬於不動產投資開發的專業範疇,都市更新業務是其中之一。例如,公司可以從事都市更新計劃的規劃、開發和執行等活動,以促進都市土地的有計劃再開發利用,並改善居住環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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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34 條規定:「本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不動產投資開發專業公司,係指經營下列業務之一之公司: 一、都市更新業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