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不動產投資開發專業公司,係指經營下列業務之一之公司: 一、都市更新業務。 二、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務。 三、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務。 四、特定專用區開發業務。 五、投資興建公共建設業務。 六、新市鎮或新社區開發業務。 七、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代辦業務。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34條的規定,不動產投資開發專業公司是指從事以下業務之一的公司: 1. 都市更新業務。 2. 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務。 3. 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務。 4. 特定專用區開發業務。 5. 投資興建公共建設業務。 6. 新市鎮或新社區開發業務。 7. 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代辦業務。 這些業務都屬於不動產投資開發的專業範疇,都市更新業務是其中之一。例如,公司可以從事都市更新計劃的規劃、開發和執行等活動,以促進都市土地的有計劃再開發利用,並改善居住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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