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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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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七十五條所定之定期檢查,至少每六個月應實施一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要求實施者提供有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執行情形之詳細報告資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35 條的規定,都市更新事業的計畫執行情形需要定期檢查,並且至少每六個月應進行一次檢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權要求實施者提供關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執行情形的詳細報告資料。這些報告資料可以提供主管機關對都市更新計畫的執行進度和執行成效進行評估和監督。具體的報告內容和形式需參考該條例施行細則中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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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35 條規定:「本條例第七十五條所定之定期檢查,至少每六個月應實施一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要求實施者提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