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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 3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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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
第七十五條
所定之定期檢查,至少每六個月應實施一次,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得要求實施者提供有關
都市更新
事業計畫執行情形之詳細報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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