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38

快速跳轉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派員監管或代管時,得指派適當機關(構)或人員為監管人或代管人,執行監管或代管任務。
  2. 2.監管人或代管人為執行前項任務,得遴選人員、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或調派其他機關(構)人員,組成監管小組或代管小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派員監管或代管時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主管機關在派遣監管或代管時可以指派適當的機關或人員擔任監管人或代管人,並執行相應的任務。此外,在執行監管或代管任務時,監管人或代管人可以遴選人員並向主管機關報請派員或調派其他機關(構)的人員組成監管小組或代管小組。 例如,若直轄市政府需要監管某都市更新項目的進行情況,根據該條規定,市政府可以指派適當的機關或人員擔任監管人,負責監管相關事項。監管人可以遴選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並向市政府報請派員或調派其他機關(構)的人員組成監管小組,以確保都市更新項目按照法規進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38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派員監管或代管時,得指派適當機關(構)或人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