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派員監管或代管時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規定,主管機關在派遣監管或代管時可以指派適當的機關或人員擔任監管人或代管人,並執行相應的任務。此外,在執行監管或代管任務時,監管人或代管人可以遴選人員並向主管機關報請派員或調派其他機關(構)的人員組成監管小組或代管小組。 例如,若直轄市政府需要監管某都市更新項目的進行情況,根據該條規定,市政府可以指派適當的機關或人員擔任監管人,負責監管相關事項。監管人可以遴選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並向市政府報請派員或調派其他機關(構)的人員組成監管小組,以確保都市更新項目按照法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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