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人或代管人得委聘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有關事項。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42 條的規定,監管人或代管人可以委聘具有專門學識經驗的人員協助處理相關事項。該條款為了確保都市更新事業的有效執行和運作,在需要額外專業知識或技能的情況下,允許監管人或代管人聘請相關專門人員來提供協助。 參考資料: 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42 條:根據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 42 條的規定,監管人或代管人得委聘具有專門學識經驗之人員協助處理有關事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