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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監管或代管之實施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監管人或代管人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終止監管或代管: 一、已恢復依照原經核定之章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繼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 二、已具體改善業務,並恢復正常營運者。 三、已具體改善事業及財務之嚴重缺失,並能維持健全營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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