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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撤銷實施者之更新准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實施者及主管稅捐稽徵機關: 一、不遵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限期改善或停止營運、限期清理命令之具體事實。 二、撤銷更新核准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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