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七十八條所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之期日,依下列方式認定: 一、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者:驗收完畢或驗收合格之日。 二、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本文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或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以部分協議合建、部分權利變換方式實施者:依本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項完成登記之日。 三、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但書後段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者:使用執照核發之日。
根據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完成之期日的認定方式如下: 一、若是以整建或維護方式處理,根據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或第3款進行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計畫完成的日期為驗收完畢或驗收合格的日子。 二、若是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或是根據條例第43條第1項本文以部分協議合建、部分權利變換方式實施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計畫完成的日期為完成登記的日子,依據條例第44條第1項的規定。 三、若是根據條例第43條第1項但書後段以協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的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計畫完成的日期為使用執照核發的日子。 這些都是根據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所規定的。如果需要具體的範例,可以參考該法規相關的裁判書或判決書案例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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