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 第 44 條
- 1.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未能依前條第一項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及私有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就達成合建協議部分,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對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
- 2.前項參與權利變換者,實施者應保障其權利變換後之權利價值不得低於都市更新相關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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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都市更新條例第44條規定了在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如果無法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的同意,則可以通過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及私有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分之四的同意來達成部分合建協議,並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對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的土地和合法建築物,可以使用權利變換方式實施。值得注意的是,在參與權利變換的情況下,實施者應保障其權利變換後的權利價值不得低於都市更新相關法規的規定。 參考資料: - "都市更新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0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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